刑事指控被推翻:民间借贷案的无罪辩护全景纪实

浏览: 15 发布时间: 2021-08-17

2021年8月17日,X县民营企业家李某接过不起诉决定书时,距离他被刑事拘留已过去整整27个月。这份迟来的法律文书,不仅宣告了他无罪,更揭开了一起由借贷纠纷引发的刑事错案,也让“民间借贷中介”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边界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在这场司法博弈中刘校逢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团队以专业、严谨、坚韧的辩护工作,成为推动案件走向公正结果的关键力量。

从“金牌中介”到“犯罪嫌疑人”的坠落

李某的人生转折,始于2019年5月17日的那个清晨。作为X县小有名气的民间借贷经纪人,他手持2008年考取的经纪人资格证,经营着一家房地产投资理财服务公司,专门为有闲钱的出借人与急需资金的借款人牵线搭桥。在当地商界看来,他的业务模式透明且规范——资金从出借人账户经他中转至借款人,全程不留沉淀,仅收取1%-3%的服务费,十年间促成33笔借贷,总额达2744.28万元。

而在2019年2月,9名举报人联名指控他“非法吸存、高利转贷”。其中6人曾因担保纠纷被李某起诉,法院判令他们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却未履行,最终被强制执行房产财物。

同年5月,X县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其刑事拘留,随后检察院批捕并提起公诉。从受人信赖的中介到身陷囹圄的嫌犯,李某的人生轨迹被彻底改写。

刘校逢律师及其所带领的刑事辩护迅速介入案件,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及李某的业务模式。案件涉及多笔借贷交易的资金流向核查,律师团队克服异地办案的沟通障碍,多次前往X县会见李某,了解资金中转的操作流程、借贷合同的签订规范、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等关键信息,为后续辩护奠定了扎实的事实基础。

控辩双方的法律边界之争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的交锋直指案件核心:民间借贷中介与非法吸存的法律界限究竟在哪里?依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罪通常需同时满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控方认为,李某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再转借他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但这一主张遭到辩方律师刘校逢的强烈驳斥。

刘校逢律师指出,从资金流转层面来看,非法吸存的关键特征是 “资金沉淀”,即出借人将款项存入行为人处,形成可供行为人支配的资金池,而李某的账户仅是资金流转的 “过道”,资金在其账户短暂停留后便立即转至借款人账户,从未留存资金,

从债务关系角度,行为人需作为债务人,承担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的义务,而李某在整个借贷过程中,无需对借贷双方的盈亏负责,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5名法学教授联名出具的《专家论证》也支持这一观点,明确其行为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居间服务。

更有力的证据来自借贷合同的履行情况。33笔交易中,所有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均已收回,无一人因李某的中介行为遭受损失。这与非法吸存案件中常见的“资金链断裂”、“投资者血本无归”形成鲜明对比,从根本上动摇了控方的指控基础。

举报背后的隐情

随着案件细节披露,举报人的动机逐渐清晰。9名举报人中,6人曾是李某代理的出借人起诉的担保人,因未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财物。其中一人在败诉后直言:“就是要让他尝尝被整的滋味。”这种因民事纠纷败诉而发起的刑事举报,实质为“滥用刑事手段报复”。最终,案件在2021年6月出现转折,李某被变更为监视居住,此时的他已被羁押2年零16天。一个月后,在刘校逢律师及其团队的努力下,检察院以“证据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 为由申请撤销刑事诉讼,法院裁定准许。最终的不起诉决定书,为这场充满争议的司法程序画上句号。

如今,李某已委托律师申请国家赔偿,但这段经历留下的创伤难以磨灭。而该案引发的关于司法尺度与经济自由的讨论,仍在继续。该案不仅为民间借贷中介服务的合法性提供了司法参照,更展示了刘校逢律师及所带领的刑事辩护团队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中的关键作用,其形成的辩护思路与实务经验,对处理类似复杂经济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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