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商法学科青年人才成长,鼓励创新性研究,推动商法学术研究的发展与繁荣,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年举办 “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 评选活动。在研究会2025年年会该评选中,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争议解决团队李亚超凭借优异的学术成果,斩获 “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 一等奖。
恭喜李老师获得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能否请您谈谈得知自己获奖后有什么感想呢? 首先,真的特别荣幸能获得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这份荣誉不仅是研究会对我个人学术研究的认可与鼓励,更让我感受到学界对商法基础理论这一偏“冷门”研究方向的重视与扶持,这对长期深耕于此的青年学者来说,是最珍贵的鼓励。 回望8年的研究历程,商法基础理论的探索其实充满了挑战。商法基础理论是构建中国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石,但它不像具体商事制度研究那样容易与实践快速对接,长期以来面临着“理论与实践衔接难、研究成果转化慢”的现实困境。最初在导师的引领下踏入这个领域时,面对民商合一体系下商法基础理论的定位争议、部分概念缺乏统一规范等问题,我不止一次陷入困惑,甚至有过“是否值得坚持”的自我怀疑。但正是研究会搭建的学术交流平台、前辈学者的悉心指点,以及同行们的相互激励,让我得以在碎片化的研究中逐渐梳理出清晰的脉络,一步步推进体系化建构的思考。这次获奖让我坚信,只要坚守初心、深耕细作,商事基础理论研究终将为商事立法完善、司法实践统一提供底层支撑。 当然,论文能获奖,我始终觉得“幸运”是重要的底色——幸运的是,自己的研究思路能得到学界前辈的认可;幸运的是,在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艰难的环境下,研究会始终坚持为青年学者的声音提供回响;幸运的是,自己的学术成长之路有众多师友的支持和鼓励。 未来,我会把这份荣誉转化为更持久的动力:一方面继续扎进商法基础理论的深度研究,聚焦原则体系建构与实践应用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也希望能以自身的经历,带动更多青年学者关注商法基础理论领域,和同行们一起搭建更完善的学术交流桥梁,为中国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添砖加瓦。再次由衷感谢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感谢所有给予我指导和支持的前辈、同行与朋友! 您的获奖论文《中国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营利性原则的重塑》以效益原则作为根本性原则,并将确认、保护营利原则、商事加重责任原则、商事外观原则并列作为商法一般基本原则。这种体系建构如何平衡商法上的效率与安全? 目前,商法学界已经形成相对共识的概念,就是效率与安全,商法这种独特的价值追求与民法上的平等、公平原则形成差异。但是,法学概念的构造最终应服务于立法、司法,不能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功能主义商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建构应当回归到私法体系,尤其是《民法典》范式之下,寻求与民法基本原则的联动。效益原则是商法与民法的根本性差异,区别于民法的人本主义,不过分关注伦理正义,而更关注经济效益之实现。至于商事加重责任原则、商事外观原则以及确认、保护营利原则分别从主体、行为、结果三个维度与《民法典》中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相对应,并与民法相区分,以增强其规范意义。 效益原则相较于效率理念,其同时包含了效率与安全,并指向于商法的根本特性。同时,效益原则又源于商人的营利性。至于安全理念,其更多是风险的有效预防与规制,同时包含商事严格责任主义(商事加重责任)、商事外观原则甚至是强制主义,其内涵、外延过于复杂,未直接纳入到功能主义商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范式之中,至于其功能则是可以通过其他商法基本原则来实现。 您的最新研究关注商事加重责任在公司法上的实现,在您看来,商事立法应如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事主体的高度注意义务? 在商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商事主体的高度注意义务是一个高频商法概念,但是如何能通过体系化建构更好地去指导商事审判实践则是一个难题。商事加重责任是我从2018年就开始研究的,也是我科研道路的起点。在加强商事加重责任理论建构的同时,我也一直在探求如何更好地对其进行类型化梳理、总结。这就不可避免需要回答以下问题:商事主体为何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与商法效益价值本位、商事主体的理性经济人特性以及商事活动的高风险性均有关联。相较于民法追求人本主义、过错归责等,商法更强调利益与风险的合理安排,以实现效益之增进,此亦符合商人营利之目的。 因此,我在《暨南学报》2025年第10期所发表的《商事加重责任在公司法上的多维设计及其实现》一文中,以风险预防与风险责任分配作为商事主体高度注意义务体系建构之主线,依托目前商法中形成相对共识的一些理念、规则,并结合《公司法》的修订,对商事加重责任类型化作了初步建构。风险预防主要包括企业主体法定等事前法定加重义务以及股东、董事等商主体的事中高度注意义务,除了对自己和他人利益的高度注意义务之外,还包括承担与风险相关的成本注意义务。风险责任分配的类型化主要体现为责任体系中责任证明、归责事由、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追责主体、追责期间以及救济对象等各个方面。以上拙见,希望大家多批评指正。 您的研究长期聚焦商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建构这一充满生命力的课题,着重研究商事加重责任、商事外观主义等多项商法基本原则,研究脉络呈现出明显的体系化特征。是什么契机让您持续关注这一领域? 商法基础理论这个方向一开始是在导师指导下选定的,当时更多也是初生牛犊不怕虎。如果现在回头再让我选择,我可能不一定有这个勇气选择这个方向。一方面是基础理论的创新与突破确实困难,另一方面也是发表难的现实困境。 从最初研究商事加重责任原则开始,再到后来研究在实践中引发较大争议的商事外观主义是原则还是例外的问题。在完成数篇相关主题的论文并发表的同时我也一直在思考,论文的观点是否能得到大家认同?商法基本原则究竟应该包含哪些内容?为何商法学界普遍认同的原则、理念在实践中却难以有效应用甚至无法得到认同?其与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差异?如何与私法体系相衔接以及如何进行规范化和体系化的设计?……抱着这些疑问,我开始尝试进行系统的梳理与研究。为了避免停留在理论层面的讨论,我开始将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与现行法进行深入融合,尤其是《民法典》《公司法》的内容。在研究过程中,我经历了无数次的自我怀疑,特别感谢导师的指导与鼓励,让我没有轻易放弃。科研工作中灵感迸发是偶然,有不确定性,但是坚持则是我们能把握住的必然。 作为深耕商法基础理论的青年学者,您认为当前我国商法学研究在回应实践需求、构建自主知识体系方面,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破解之策又是什么? 这个问题过于宏大,我只能尝试谈谈自己的一点想法。从接触商法开始,我的导师李建伟老师就跟我们说过,他在参加立法机关会议被问及:商法学者一直在强调立法,商法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也一直记在心里,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始了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同时,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之下,商事规范的不足,商事审判的独特性如何实现?商法学的研究,尤其是商法基础理论研究似乎难以在立法、司法层面真正得以体现。这或许是商法学研究在回应实践需求、构建自主知识体系方面,所面临的最大挑战。除此之外,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商法理论要么过于抽象,难以应用于立法、司法,要么是各具体规范的分析,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也因此,不少人悲观地认为商法似乎在走向消亡。未来在建构中国商法学自主体系之时,其一是有必要增强其规范属性,不应是纯理论层面的探讨,加强与《民法典》《公司法》等的互动;其二则是注重概念构造的体系化,于体系中反思并不断完善。 以上内容来源于商法学研究会公众号
来源: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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